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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寻衅滋事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浏览量:330次发布日期:2024-05-31


案情回顾

 

案例一:赵某因为在某棋牌室打牌输钱而对该棋盘室的老板心生怀疑,在酒精的刺激下,赵某前往棋牌室,打算和老板说清楚。到达棋牌室后,看到有人在棋牌室打牌,赵某瞬间新生怒意,把棋牌室的灯全部关闭。在棋牌室内打牌的李某因为被扰了性质,于是开始言语攻击赵某,赵某要求李某道歉,李某不同意,于是赵某同样出言辱骂李某。随即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啤酒瓶击打赵某的肩膀,赵某怒上心头,一把将李某推倒地,棋牌室老板连忙上前拉架,把两人分开,老板在拉架中被赵某击中脖颈位置。见此,李某再次上前,用扫帚把击打腹部,赵某也用右脚在李某的肚子上面踢了两脚。眼见事情越闹越大,周围的群众连忙上前拉架,把两人分开。之后,公安机关介入,赵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依法审查,赵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二:因朋友聚餐,甲在某酒吧喝醉后叫出租车回家,甲下车方便,看到了正在给家人打电话的乙,乙也是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停在路边。甲方便完后,误认为乙的出租车就是自己之前叫的出租车,于是径直走到出租车的副驾驶。乙打完电话后,发现出租车副驾驶多了一个人,于是高速甲,自己马上就要回家,出租车已经不再运行了,甲被乙激怒,马上对乙进行殴打,导致乙致一级轻伤。乙报警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酒醒后,甲悔不当初,连忙向乙表达歉意,乙也表示接受,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最终结果

 

案例一结果:赵某最终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结果:经审理后,法院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考虑甲已主动对乙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经评估后同意对二人进行社区矫正,本院最终对该二人均予以宣告缓刑。

 

泽达分析

 

基于上述案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作如下分析:

 

看过上述两个案例,相比大家会有所疑惑,两个人明明违法情节比较相似,为什么一个被判定行政违法,另一个却是刑事犯罪呢?

 

首先,应当明确,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其中,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法》调整,寻衅滋事犯罪由《刑法》调整。一般而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而一旦该行为对他主体的法益造成侵害,则有可能升格为刑事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未完全列举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除上述行为外,如果还存在其他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恶劣影响的行为,还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情节条件,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举个简单的例子,生活中,我们有可能会和他人产生口角,从而进一步演化为肢体冲突,这种情形是无法避免的,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介入,但如果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比如像案例一的赵某,因为对棋牌室怀恨在心而猛烈击打李某和棋牌室老板,情节就可以被视为比较严重了,此时公安机关才会介入。

 

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其他行为”,也就是说,上述四种行为就是对寻衅滋事犯罪的列举,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上述几种行为类型,就不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比如行为人在微信或者其他网络社交平台中“地域黑”或“民族黑”,此种行为虽然情节十分恶劣,但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行为类型,自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程度条件,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严重”,刑法对寻衅滋事程度的规定是“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见,寻衅滋事犯罪的程度要件要比单纯的违法行为高的多。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定甲构成寻衅滋事罪,就是因为其殴打乙,导致乙致一级轻伤而赵某并没有致李某和棋牌室老板轻微伤。

 

律师寄语

 

虽然上面的分析对寻衅滋事违法与犯罪进行了比较简单的判定,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我国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规定还是缺乏条理。比如,对于一些网络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到底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不管法律怎么规定,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做的就是懂法守法,管好自己,永远不要成为寻衅滋事的“试验品”。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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