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赵某及孙某均都是某村果农,由于历史原因,两人对位于该村的部分果林使用权产生纠纷。为保障自己的合法用地权利,孙某向当地乡人民政府申请林地确权,之后,乡政府依法作出《关于某村孙某与赵某争议某使用权界址的处理决定》。《决定》中认为,该处林地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争议,为保证村民合法权利,将其中的一部分林地分给了孙某,赵某认为乡政府的决定属于各打五十大板,不能实质化解双方纠纷,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请求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相关决定。
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作出的《决定》,因涉案决定涉及林地产权确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二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基于上述案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作如下分析:
看到这篇案件后,大家可能会产生疑惑:申不申请行政复议是我自己的事,法院凭什么作强制规定呢?所谓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行政复议相当灵活,既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正因为行政诉讼的灵活和专业性,在部分行政争议中,《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前先进行行政诉讼。
其实,一般意义上讲,行政复议并非绝对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在我国,行政诉讼以当事人选择为一般性原则。
在行政纠纷中,有很多种情形是,绝大多数当事人都选择了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能解决问题,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比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极大的优势:从期限看,行政复议仅需30天,行政诉讼最少需要半年到一年;从范围看,行政复议可以处理绝大多数行政争议,而行政诉讼只能处理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从费用看,行政复议免费,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行政诉讼则相对专业,需要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正因为行政复议的这些优点,不少当事人和律师才将其视作是一种维权的有效手段,而且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一旦越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了。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行政诉讼法继续实行当事人自主选择为原则,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从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不多,如《行政复议法》以及部分经济法,比如《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了复议前置。其中《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对土地、林地、草原等权属争议作出的确权决定,都属于复议前置行为,当事人对政府确权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律师寄语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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