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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审理期限问题

有变化!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审理期限问题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浏览量:271次发布日期:2024-06-06

一、文章导言

 

近年来,政府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走得行稳致远,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也越来越大。2023年新《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各地都积极开展行政复议系列宣传活动。行政复议,说白了就是民间俗称的“民告官”,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既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精细化调整,旨在更高效、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新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将遵循不同的审理期限,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复杂程度。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各个方面,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制度。

 

二、律师论法

 

(一)行政复议有两种审理模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审理有着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审理模式,不同程序有着不同的审理期限和模式。

 

(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0日,但可依法延长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理解上述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

律师解读释义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载明“受理日期为**年**月**日”,这个日期就是“受理申请之日”。

“六十日内”

这里的六十日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周末和节假日都包含在六十日的范围内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复议期限只能少于六十日,同时必须由“法律”制定,法规和部门规章无权制定。

“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1.延长的条件是“情况复杂”,但是并没有对“情况复杂”作出细致规定,现实情况是许多复议机关因为案件数量较多,不得已作出了延长决定。

2.同时延长的期限也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3.延长必须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注意,这里指的是“负责人”而非“主要负责人”,意思是不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同意就行。

4.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实践中往往是《延长复议通知书》。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0日,不可延长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比较简单,案情也比较清晰,可以从快处理,因此规定了30日的复议期限,并且不能延长。

 

(四)简易程序可以转普通程序,期限相应改变

 

《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中发现案件较为负责,不便于再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可以在获得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前提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时复议期限也相应发生改变。

 

三、结语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百姓在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中,都会选择行政复议作为自己的救济途径,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地批复、补偿协议、安置方案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对行政复议期限的了解,有助于申请人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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