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泽达说法
五问五答!一文弄清新《行政复议法》的复议申请期限

五问五答!一文弄清新《行政复议法》的复议申请期限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浏览量:304次发布日期:2024-06-08

一、文章导言

 

行政复议是一项基于申请而启动的制度,其中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不会自发地启动复议程序。因此,了解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对于复议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帮助申请人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律师论法

 

(一)如何理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

 

“知道行政行为”很好理解,比如说交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场就能知晓。“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在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比如当事人已经签收了标注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寄快递,即使当事人称自己不知道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行政机关也可以推定其知晓了该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化了相关标准。

 

行为形式

期限计算标准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

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举例而言,2024年10月1日,李某受到了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就应该从10月2日开始计算。如果10月1日至10月7日是国庆假期,而刚好张某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10月7日,那么就应当以10月8日为最后一天。

 

(二)如何理解“六十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二个月”用来指代60天的时间跨度,但是法律必须精准,由于不同的月份天数不同,即大月有31天,小月有30天,因此,“二个月”并不总是等同于60天。如果在法律中使用“两个月”的表述,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审理时限”的现象出现,这对不同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60日”指的是连续的自然日,这意味着从第一天开始计算,包括了星期六、星期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

 

(三)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仅限于“法律”,而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这里的法律指的是一般性法律,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此之外其余主体不得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同时“只能多不能少”,如果有法律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低于60日,那么这一规定无效,同样应适用60日期限。

 

(四)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客观因素,比如说地震、雪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其他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当事人现在正在国外或者申请人现目前正在就医,无法行使相关权利。同时计算的方式是“继续计算”而非“重新计算”,只需将之前的剩余期限补足。

 

(五)如何理解“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


本案办理律师
关闭
联系泽达
电话咨询

热线电话

4006879676
010-52035587
微信咨询
解决方案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