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赵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两人矛盾日渐加深,最终决定离婚。由于两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一次,赵某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自己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导致其无法在网络平台上办理相关业务。问及银行工作人员,银行职员向他表示自己无权限更改相关信息,只能在民政局系统内更改,于是,赵某找到当地民政局,要求其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改为“离婚”。可民政局却以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为由拒绝更改,赵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了赵某的申请,于是赵某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管理婚姻事务是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因此判决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赵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复议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定民政局钉钉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泽达分析
基于上述案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作如下法律分析:
随着互联网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办公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目前,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无独有偶,这类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可信息系统上仍然显示婚姻状态为“已婚”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网友曾在人民法院官网留言,表示法院已经判决了自己离婚,但民政局系统依然显示婚姻状态为已婚,自己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民政部门要求其将婚姻状态修改为离婚,民政部门却表示不可以。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是判决离婚和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公民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无论是法院的调解协议还是相关判决,都和登记离婚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法院和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并不互通。也就是说,法院的离婚判决和调解书无法线上同步给民政部门。这种信息不对等导致民政部门信息处理存在滞后性,需要当事人准备纸质材料,在法院和民政部之间来回走动补正相关手续。这种信息的不同步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诸多不便。万幸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和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只不过想要这项改革措施普及全国,还需要一段时间。
不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对行政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而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等情形的总称。本案之外,如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需要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也并非所有不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在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中,最高法明确就表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对相关事项存在疑问,还是要咨询律师,不要凭着自己的感觉维权。
律师寄语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开展,政府办公机构有对公民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从本案来看,赵某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婚姻登记系统的相关信息有误,于是要求民政局予以更正,民政局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以相对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也应当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