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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你应该了解这些!

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你应该了解这些!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浏览量:724次发布日期:2024-06-13

一、文章导言

 

惩罚确实只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而非最终目的。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对那些虽属违法但不应受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修订不仅凸显了行政执行中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重要性,而且为执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进一步展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光辉。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社会和谐的追求。

 

二、律师论法

 

《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统一“打捆式”的罗列,而是分布在不同的条款中,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年龄因素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法律始终秉承教育为主的原则。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可能在不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同时,观察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年龄有年轻化的趋势,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并不罕见。因此,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将所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纳入不予处罚的范畴,而是将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与我们国家的社会现实是相吻合的。

 

(二)智力因素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法律应当对残疾人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关怀。在刑事和行政法律层面,针对残疾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普遍采取了宽容的政策。对于精神病人及智力残疾人,在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其触犯了法律,通常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只是要求其监护人(如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承担起更为严格的看管和治疗责任。当然,是否行为人确实处于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确定。

 

(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遵循规则的世界中,人们很难做到完全避免违法行为,因为总会有一些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出现,如违章停车,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但通常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不应“一刀切”一律给予行政处罚,而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达到其执法目的,比如对于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违规行为,执法机关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驶离。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能够维护必要的行政管理秩序,又能够考虑到行为的轻微性和当事人的及时改正,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四)首违不罚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被正式以立法形式得以承认。需要注意的有三个适用条件,第一是初次违法,比如说近段时间内没有同样的违法行为;第二是危害后果轻微,比如没有造成任何人员受伤,也没有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第三是行为人已经及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五)主观无错过不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比如在市场监管领域,假设某超市老板所售卖的商品未达到国家的相关规格标准,因此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然而,如果该老板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了商品进货的查验义务,并且能够如实地说明其进货的来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以减轻危害的后果,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进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该超市老板的违法行为可视情况免予处罚。

 

(六)超过期限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实践中往往以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展开调查来作为“未被发现”的判定标准。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被采取立案措施,行为人就算两年后被行政机关查获,仍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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