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泽达说法
政府仅仅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履行拆除职责属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政府仅仅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履行拆除职责属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浏览量:522次发布日期:2024-06-14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小区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其隔壁业主孙某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私自扩建了房屋,由于张某和孙某的房屋毗临,孙某扩建房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日常居住生活。多次协商未果后,孙某不得已向行政机关投诉孙某违法扩建。之后,具有处罚权的某镇政府对孙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然而。该决定下发的几年后,镇政府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孙某的房屋进行拆除。为督促镇政府履职,张某向该镇政府邮寄《请求函》,要求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然而镇政府并未予以答复。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违建拆除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该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泽达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涉及到拆除,实施主体应当是哪个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案涉建(构)筑物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形下建设,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被查处,由于孙某拒绝自行拆除该建筑,有关部门应当强制拆除。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地镇政府或自然管理局区局对管辖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法定职责,申请查处的单位应当是上述两个行政机关。在我国,对违建的查处与处罚一直是城镇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相关部门的执法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建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处罚决定内容执行到位。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即使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相关处罚决定作出后实际履行到位的期限,行政机关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后续职责。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镇政府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实际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违建治理方面应当全面履职,避免仅作出处罚决定而未执行到位、违建执法流于形式现象的出现,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有效破解违建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年多时间,在孙某未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未对违法建筑作进一步处理,亦未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律师寄语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执行到位。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未履行的,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办理律师
关闭
联系泽达
电话咨询

热线电话

4006879676
010-52035587
微信咨询
解决方案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