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为响应国家国企改革号召,某供销站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对其进行改制,可因为缺乏相关经验,该供销站改制失败,连年亏损,不得不启动清算解散工作。清算过程中,该供销站作出了《解散清算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后全票通过,值得一提的是,该意见稿确定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截止为“区政府批准企业解散清算之日”。之后,当商委会向区政府作出《关于审定<供销站解散清算方案(送审稿)>的请示》,该请示中,商委会将职工安置计算时间变更为“工龄计算时间截止为某月某日”,区政府同意了该请示。之后,区商委会作出《关于同意<供销站解散清算方案>的批复》。该批复载明:“《供销站及解散清算方案(送审稿)》已报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然而,按照商委会变更的安置计算时间,包括赵某等人在内的23位职工均无法获得安置。为此,赵某等人认为区商委会在批复中更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批复中关于变更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内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定撤销批复中关于变更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内容。宣判后,区商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泽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根据我国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案中,可以看出来,区人民政府将出资人职责授权给了当地商务委员会,也正因为如此,商委会能够代表区政府对供销站履行出资人职责,自然有权力对清算解散方案进行审批。供销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意见稿确定了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截止为“区政府批准企业解散清算之日”,而商委会作出的批复将该时间进行了更改,且更改后内容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故而该审批行为明显违法。
本案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的安置问题。职工安置是指企业改制时对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安置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才涉及到职工的安置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即,凡是国有企业的资本组成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都可以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规定,凡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在制定相关方案时,也需要广泛征求国有企业职工意见,只有这样才合法合规,保证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2)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3)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4)社会保险关系接续;(5)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内容。其中,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是重中之重。与经济补偿金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工龄的计算。一般而言,国企职工在国企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律师寄语
无论是国企改革还是职工退休,工龄计算期限都是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的审批职权至关重要。在履职时,行政主体应当把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为主要目标。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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