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章导言
我国法律在处理未成年人问题时,始终秉持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法律的出发点更多地是强调教育矫治的重要性,而非单纯惩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成长和未来发展的深切关怀。因此,在未成年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适用行政处罚时,与成年人相比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在未成年人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律师论法
(一)“绝对不罚”与“相对不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的裁量分为“绝对不罚”与“相对不罚”两类情况。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其违法的次数、种类或性质如何,都不能对其施加行政处罚,而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和管束。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惩治,但考虑到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律明确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必须根据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如果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了拘留的处罚,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执行拘留处罚的决定。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的原则。
(二)如何理解“加以管教”
管教这一概念,虽然也经常用于日常生活,但其法律内涵却是丰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被专章提及,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这些职责和义务不仅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和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更涵盖了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倾向,以及实施恰当的教育和管教。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监护人应当及时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行为恶化。在必要时,监护人还应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和协助,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管教。
(三)如何理解“不满”和“已满”
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不满”和“已满”这两个概念未作专项定义。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这两个术语的含义。该法条规定,“届满”一词包括本数在内,而“不满”则是指不包括本数的范围。因此,如果自然人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实施违法行为,不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相反,如果自然人在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实施违法行为,由于其已满十八周岁,就不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一解释有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四)如何理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处理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包含“应当”这一强制性词汇。这表明,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没有任何灵活性或选择余地,必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明确性的规定强调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确保了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能够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成长需要。其次,“应当”也说明在十四至十八岁未成年人违法的情况下,必须依法予以处罚,不可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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