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某县交警大队在例行查询酒驾时,发现赵某刚刚走出酒吧即开车,有酒驾嫌疑。经过检测,测得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已经构成酒驾。交警孙某在进行相关告知工作后,扣留了其驾驶证和机动车,当地交警大队马上向赵某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几天后,交警大队通过电话告知赵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某觉得自己很冤,因为他在酒吧并没有喝酒,只是吃了几个酒精巧克力,于是当即提出自己要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然而,交警大队在未理会孙某申诉抗辩的前提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赵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于是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县地人民政府认为处罚程序轻微违法但应保留其效力,于是作出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当地法院认为,交警大队虽然告诉了赵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赵某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也没有充分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于是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泽达分析
基于上述案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作如下分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第一,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该条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后,都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职责。至于具体的告知方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实际上,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告知并不局限于这两种形式,一般而言,只要行政主体通过适当方式让行政相对人知晓了行政决定的内容,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比如本案中交警大队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二,陈述、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行使自己陈述、申辩权的时间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而言,政府部门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在几日内及时申辩、陈述;根据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的3天以内没有履行陈述、申辩权利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三,申请听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申请听证权的时间节点也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是行政处罚生效之前当事人救济自身权利的最后一个手段。由于听证会的筹办成本比较高长,因此为保证执法效率,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能申请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才能申请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然,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主动联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不受上述限制。
律师寄语
程序正义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实体上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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